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7号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01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回执》、案外人***劳动合同、2019年9月制度QQ记录及请假条等证据材料。经审查,上述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结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张静静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