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502民初214号
原告:彭某,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被告:西藏山南市建筑规划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35543946Q。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西藏山南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彭某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以需重新收集证据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计816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