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2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8259705F。
法定代表人:邵远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轻轨车站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26024Y。
法定代表人:向锋。
上诉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9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