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8执29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轻轨车站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26024Y。
法定代表人:向锋,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8259705F。
法定代表人:邵远书,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9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135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42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申报了其财产状况。经使用“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现场调查、临柜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查明:1、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相关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以(2018)渝0118执1246号案件为主案;2、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仅有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高北片区C09-5、C09-7、C09-8、C09-9土地四块,本案已作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3、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仅有渝AXX**号东风标致牌、渝BXX**号玛莎拉蒂牌小客车各一辆,本案亦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4、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且未有变化;5、被执行人已歇业,涉执行案件较多;6、目前无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综上,本案符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设计费135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4200元未能执行。执行费未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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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