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078号
原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文斗乡土池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5415238C。
法定代表人:胡明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出口加工区三路1号7号楼2层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26024Y。
法定代表人:向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