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22860号
原告: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出口加工区三路1号7号楼2层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26024Y。
法定代表人: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武,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文斗乡土地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5415238C。
法定代表人:胡明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亭,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公司)与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湖旅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前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武、刘倩、被告天湖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亭、李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湖旅游公司立即向中筑公司支付设计费96203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2031.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7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天湖旅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2日,中筑公司与天湖旅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中筑公司承担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一期)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计费单价15元/平方米,合同总金额暂计510000元,还对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变更了合同内容,约定计费单价由15元/平方米变更为30元/平方米,总金额调整为1020000元。合同签订后,中筑公司组织设计工作,截止2018年8月13日,中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案涉项目的全部设计内容并交由天湖旅游公司的员工签收,天湖旅游公司应当向中筑公司支付设计费。2018年11月26日,天湖旅游公司联系人吴亭明确告知中筑公司解除合同,并微信发函单方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截止起诉之日,天湖旅游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设计费。
被告天湖旅游公司辩称,天湖旅游公司不应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内容,且中筑公司设计的内容也不符合规定。中筑公司设计合同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中筑公司举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次技术讨论会议纪要、设计成果签收表、阶段性设计成果确认单、工作联系函、函告、资质证书、施工图及图纸、微信聊天记录及客户交易明细,对天湖旅游公司举示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点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意见通知书、设计图等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中筑公司举示的2018年5月7日、2018年3月22日的设计成果文件签收单虽然天湖旅游公司对吴亭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在之后予以评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8日,以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为出让方,天湖旅游公司为受让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建筑总面积32813.6平方米,建筑限高24米。
2018年2月12日,以天湖旅游公司为发包人、中筑公司为设计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一期工程)的工程设计。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项目立项批文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用地红线图(电子版);3、设计要求或设计任务书;4、地方规定等其他要求;5、相关专业管网现状图;6、合格的地质勘查报告(方案阶段不需要提供);7、各阶段主管部门批文。有关事宜: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资料设计人交付设计成果时间顺延;因发包人原因或项目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发包人不得追究项目设计人因资料不全导致的相关责任。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设计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4、设计成果电子文件。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价51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定金)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102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方案设计费)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102000元,方案设计阶段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初步设计费)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102000元,初步设计阶段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第四次(施工图设计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额153000元,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五次(后期服务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51000元,主体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备注:如发包人未按进度足额付款,在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到合同总额的40%,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0%设计费;设计人同意不追究发包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不得因此拖延出图时间。如无需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费用自动计入施工图设计费用。说明:1、满足支付条件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设计人应出具正规合法发票及银行账户信息);如项目分标段或分楼栋实施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设计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该设计阶段视为结束:a设计成果获得发包人认可b设计成果获得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批准。若设计文件提交后非设计人原因未通过相关审查,则发包人须在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3、设计费结算按合同第二条相关内容核。若实际工作量增加或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较大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图,审图费由发包人承担。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按本合同第五条付款阶段认定)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按本合同第五条付款阶段认定)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个工作日,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疏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处理且不超过本合同的设计费总额的60%。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应减收该阶段(按本合同第五条付款阶段认定)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付定金。第八条其他8.7.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地址及联系人(包含QQ电子邮箱)发包人:吴亭、吕运,电话13852292xxx,邮箱thxx@126.com;设计人:李元焱,电话18696685xxx,邮箱3033678xx@qq.com。
2018年6月20日,以天湖旅游公司为甲方,中筑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关于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一期工程)项目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设计费单价、设计费支付进度签订本协议:一、设计费单价:由原件15元每平方米调整为30元每平方米,设计费由510000元调整为1020000元。二、设计费支付进度:截止2018年6月20日,甲方已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本协议设计收费估算为1020000元,设计费用支付进度为:第一次(定金)占设计费约2%,付费额20000元,付费时间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方案设计费)占设计费30%,付费额306000元,付费时间方案设计阶段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初步设计费)占设计费30%,付费额306000元,付费时间初步设计阶段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第四次(施工图设计费)占设计费30%,付费额306000元,付费时间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五次(后期服务费)8%,付费额82000元,付费时间主体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备注:如发包人未按进度足额付款,在商品房进行销售后按每月20%(即20万元)支付,直到支付完毕;设计人同意不追究发包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三、其他约定:1、主合同第二条的设计费单价、第五条的设计费用及支付进度不再执行,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补充约定,主合同约定的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2018年3月9日,吴亭在项目名称: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设计文件内容为:方案文本(纸质文件)、光碟(电子),用途为文本汇报的设计成果签收单上签字。
2018年3月17日,吴亭在项目名称:利川天湖国际项目,设计文件内容为:方案文本,用途为方案报规划的设计成果签收单上签字。
2018年3月19日,吴亭在项目名称: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一期工程)及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内容为:一期方案及总规文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光碟,用途为方案报规划。
同日,中筑公司吴自欣与天湖旅游公司吴亭签署阶段性设计成果确认单,确认事项:1、经双方协商沟通确认,在总规合同流程未签下来前,报总规设计及一期文本于规划局报批(已签章);2、2018年3月19日提交的总体规划设计及一期设计文件满足发包人要求,待上会报批。
2018年3月22日,吴亭在设计文件内容为:一期方案文本的设计成果签收单签字;2018年5月7日,吴亭在设计文件内容为方案文本的设计成果签收单上签字。庭审中,吴亭不认可这两份设计成果签收单上的签字并申请了司法鉴定。
2018年8月13日,吴亭在项目名称:湖北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一期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施工图蓝图全套(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计算书(结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用途:施工图送审的设计成果文件签收单上签字。
同日,吴亭作为天湖旅游公司的委托人向中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目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因项目实际需要于2018年8月13日要求贵司提供两套签章后全专业施工图蓝图用于图纸审查,我司承诺如下:1、我司知晓施工图需要审图合格方可用于现场施工,本次施工图蓝图两套仅供审图使用,不另作他用,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2、本次提供的施工图蓝图代表我司已认可,如需要根据审图公司意见修改我司承诺将需要修改或替换的图纸原件返还贵公司;如送审合格则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提供给贵公司存档。3、由于我司未按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设计费,现承诺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设计费给贵公司。
2018年11月26日,天湖旅游公司向中筑公司发出函告,载明:贵司于2018年2月12日与我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起解除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补充协议》,双方不再履行所有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互不追究责任。中筑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中筑公司已经完成了所有设计,天湖旅游公司单方终止合同也应当支付设计费。
中筑公司举示了施工图总平面图及竖向布置图,载明中筑公司设计的案涉工程总设计建筑面积:33067.72平方米。
双方均认可天湖旅游公司共计向中筑公司支付了30000元。
另查明,2018年5月8日,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利川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审定:(1)鉴于该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同意该项目由原来的步行房升级为电梯房,户型不变;(2)方案设计要完善功能配套设施,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2019年4月16日,恩施州规划信息咨询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了方案存在问题:报送方案总平面用地范围面积与土地证面积核对不上;建筑层数及建筑高度均超过了规划条件中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未配置主要配套设施用房等问题。该通知书载明的收件日期为2019年4月12日。
2019年10月17日,湖北施宇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2018年8月14日,我司收到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中筑公司设计的天湖国际旅游度假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因该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序号混乱,不符合图审的收件要求,我公司遂当场作了退件处理。天湖旅游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被退件后是通过电话与中筑公司沟通的。中筑公司表示天湖旅游公司并未将情况告知己方,不清楚。
另查明,中筑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
本院认为:由于中筑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的设计资质,其与天湖旅游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天湖旅游公司指定的联系人吴亭于2018年8月13日签收了施工图蓝图、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并出具工作联系函表明施工图蓝图已经天湖旅游公司认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设计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该设计阶段视为结束:a设计成果获得发包人认可”。现天湖旅游公司已经认可施工图,应当视为补充协议约定的第四次付款条件即施工图设计费阶段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天湖旅游公司关于中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内容,且设计的内容也不符合规定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关于第五次付费即后期服务费的支付条件,因该设计图并未经过主体验收,中筑公司也未举示提供了后期配合服务,则第五次付费条件并未成就。关于天湖旅游公司申请对2018年3月22日与2018年5月7日《设计成果文件签收单》中吴亭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吴亭在后续的签收单中予以了签字确认并出具了工作联系函,该两份签收单的鉴定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7.1条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本案中,天湖旅游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函称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天湖旅游公司应根据中筑公司已进行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中筑公司举示的案涉项目设计图面积33067.72平方米,故本院依法认定总设计面积为33067.72平方米,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30元每平方米,双方约定的设计费共计992031.60元。中筑公司完成了第四阶段的设计,应当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2%,即912669.07元。由于天湖旅游公司已经支付了30000元,尚欠设计费882669.07元。故对中筑公司要求天湖旅游公司支付设计费882669.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如发包人未按进度足额付款,在商品房进行销售后按每月20%(即200000元)支付,直到支付完毕;设计人同意不追究发包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由于中筑公司已经明确了不追究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中筑公司要求支付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82669.0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80元,原告重庆中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贺前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瑜
书 记 员 何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