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民初2065号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5号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方政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工业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沛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小区商铺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小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收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永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     岩     鹏
书 记 员 郭     春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