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衡水市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03民初1171号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政武,总经理。
被告:衡水市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子舟,执行董事。
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梅薇
书 记 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