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524民初2117号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5号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方政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文梅,女,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工业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辉(公司职工),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小区商铺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小卷。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与被告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山宁胜源公司)、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华文梅、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天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26.01万元及自2018年5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508353.92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与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原告承担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开发的“宁洛小镇”项目的设计工作,合计金额155.01万元,合同约定:单体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十日内付至合同额的60%,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付清;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当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要求,在2020年3月18日及2021年7月12日,两次对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协议涉及设计费金额分别为42万元及70万元,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在原告完成上述工作的前提下,仅分五次向原告支付41万元后再未支付设计费用。2020年3月12日,被告西安天健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款协议”,约定被告西安天健公司将位于西安市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一层底商10108号房作为抵押,保证武山宁洛小镇项目设计费的支付,同时保证在2021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总设计费用的60%,但被告西安天健公司并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
武山宁胜源公司辩称,宁洛小镇图纸设计存在如下问题:一、设计最初审图版全套图纸已给我方,本图纸仅用于图纸审查,施工版图纸未给我方。二、现场施工图图纸不全,除1#ABC、2#ABC、3#ABC全套(建、结、水、暖、电),4#5#楼地下室结构施工图,其余部位未给图纸;三、二次图纸审查以后,地上商业减少,1#~2#楼之间车库图纸全套没有,导致我方施工停工1年半;四、人防设计未按县级人防备案设计要求进行备案设计,导致人防无法在县级人防办备案验收,且人防设计面积不够;五、2-D、2-E所有图纸全部没有;六、2-D、2-E及其连接部位的车库及商业无图纸,导致无法施工,延误工期一年有余;七、核心筒未按现行规范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有可能导致整个工程届时无法验收;八、本小区共6栋楼,最高为18层,但原告完全按照高层结构进行设计,导致钢筋含量过大,结构自重过大,可能影响整体安全稳定,为此,我方找西北设计院进行图纸优化,花费费用80万,优化以后,仅结构一项节约成本1000万左右;九、我方委托原告设计宁洛小镇图纸,图纸的版权及所有权均为我方所有,但原告迟迟不提供纸质版图纸及电子版图纸,导致现场无法及时施工,至今仍为停工状态。
西安天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补充协议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二、转账凭证打印件四份,证明截止目前,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累计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41万元,存在严重违约。三、网页截图、资料签收单、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图纸设计工作;四、抵款协议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西安天健公司签订的抵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西安天健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款协议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工程停工是因原告提供图纸有问题导致的;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交了审核版的图纸,施工版图纸没有全部交付,武山宁胜源公司在发现图纸有问题后才停止支付尾款;对证据三,施工图审查上报系统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资料清单的真实性不确定,清单上签名的范爱国是谁不清楚,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找专业人员看过,正在做相关鉴定,原告提供的有些图纸不全,有些图纸没有;对证据四,真实性有异议,西安天健公司的法人是张小卷,这上面签字的张栋,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武山宁胜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宁洛小镇补充协议、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设计终生责任制承诺书复印件,证明武山宁胜源公司与原告未达成施工图完全提交的协议;二、西安天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人是张小卷,张栋与原告签订的抵款协议无效;三、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列表,证明宁洛小镇工程停工是原告设计图纸有问题导致;四、施工图设计概况表,证明原告设计图纸建筑面积。
原告对被告宁胜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已经提交了图纸,不存在不合格的情形,承诺书与证明目的没有关系;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抵款协议上加盖了西安天健公司公章,且被告承认张栋是公司员工,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系单方制作;对证据四图纸面积无异议。
西安天健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资料清单,因未加盖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印章,故无法确定真实性;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宁胜源公司交付了工程图纸,施工图审查上报系统证明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将所设计宁洛小镇施工图纸生成审查合格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抵款协议因加盖了西安天健公司印章,且张栋为该公司员工,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不能直接反映原告提供设计图纸有问题,原告需对人防工程设计承担责任,宁胜源公司称正在做相关鉴定,因未提交相关依据,故不做认定;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因系单方制作,故不能认定原告提供设计图纸确实存在此类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委托原告承担其开发的宁洛小镇项目的设计工作,合计金额155.01万元,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合同签订十日内第一次付费10%(定金),付费额15.5万元;单体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十日内付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60%;单体、总体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十日内付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80%;建设施工至±0阶段,方案最终无大范围修改后十日内付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95%;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付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100%。付费说明: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2.各阶段设计费,按实际提交的施工图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应付的设计费总额;3.本工程发包人如分批实施,第二∽四次付费会不限于一次,每次付费以实际完成面积为基数计算设计费。合同违约责任第七条第二项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2020年3月12日,被告西安天健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抵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其位于西安市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一层底商号房:10108,面积55.71㎡,单价每平方米20000元,总价1114200元,抵付给乙方武山宁洛小镇设计费用。甲方需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用60%,甲方如期支付则此抵付协议无效,如甲方逾期未支付需在10个工作日之内配合乙方办理商品房过户等相关程序。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协议中“甲方如期支付则此抵付协议无效”意思是若西安天健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用60%,则无需再向原告抵付西安市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一层底商号房。
2020年3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乙方)签订《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宁洛小镇项目进行施工图二次修改,委托费用为42万元,支付方式为审图合格报告提交后三日内支付100%,即人民币42万元。2021年7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签订《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宁洛小镇项目进行施工图三次修改,委托费用为70万元,支付方式为施工图提交后三日内支付90%,即63万元,审图合格后三日内支付10%,即7万元。2020年6月28日,原告设计宁洛小镇工程图纸经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后生成审查合格书。
合同签订后,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向原告共计支付设计费41万元,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付款10万元,于2019年9月29日付款6万元,于2020年4月10日付款10万元,于2020年11月3日付款10万元,于2021年5月18日付款5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二》、施工图审查上报系统、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提交的《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及《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完全交付。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辩称原告只交付了1#ABC、2#ABC、3#ABC全套设计图纸,4#5#楼地下室结构施工图,其余部位未交付图纸,原告提交的施工图审查上报系统显示已于2020年6月28日生成审查合格书,故可认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成果。关于设计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付款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100%,因涉案宁洛小镇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故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应扣除总设计费的5%,即7.75万元。故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应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支付原告设计费为147.26万元(155.01-7.75=147.26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按两份补充协议分别支付设计费42万元、7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施工图审查上报系统,生成审查合格书是在2020年6月28日,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是在2020年3月18日,而签订补充协议二是在2021年7月12日,故2020年6月28日生成的审查合格书不包括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设计事项,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该补充协议设计内容并交付于被告,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补充第一份补充协议中设计费4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补充协议二中的设计费70万元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189.26万元(147.26+42=189.26万元)。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已支付41万元,尚欠148.26万元。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226.01万元的主张,本院支持其中148.26万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2018年5月15日起算,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而原告在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且未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下一阶段工作,其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结合案件审理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其次,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双方,酌情确定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7.7%(3.85%×2)计算。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天健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主张。被告西安天健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抵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抵款协议内容,被告西安天健公司以其位于西安市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一层底商房作价1114200元抵付武山宁洛小镇设计费或者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用的60%,被告西安天健公司如期未支付则此抵付协议无效。原告主张被告西安天健公司构成债务加入,要求与被告武山宁胜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因原告未提交该商房产权凭证,亦未提交任何商房抵押登记材料,无法认定此商房系西安天健公司所有。又双方签订的抵款协议实为流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故即使该商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亦只能此商房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要求被告西安天健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482600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148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48元,减半收取计14474元,由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716元,被告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永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静书记员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