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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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2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系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宁0221民初4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的股东杨某、任小丽共认缴出资8000万元,但至今上述人员未实缴出资。现申请执行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要求将被执行人**股东杨某、任小丽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杨某、任小丽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金国
审判员浦化熠
审判员杨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虎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