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5民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工业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5号(游乐园内)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小区商铺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山宁胜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山宁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被上诉人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华某到庭参加诉讼,西安天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宁胜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予以改判;2.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承担因违约给武山宁胜源公司造成的损失;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承担。庭审中,武山宁胜源公司明确其第一项上诉请求中的改判内容为:在一审判决确定的1482600元工程设计费中扣减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80万元,同时武山宁胜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与理由:1.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存在问题,在施工中给武山宁胜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明。二次图纸审查后,缺少1-2号楼六间车库全套图纸,导致案涉工程停工年半,损失几十万元。2-D、2-E连接部位的车库及商业无图纸,导致延误工期一年。因设计图不合理,致使武山宁胜源公司又找西北设计院进行图纸优化,额外支出费用80万元,优化后节约成本1000万元。由于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致使反复修改、补充,造成工期拖延,武山宁胜源公司直接损失80万元,应从一审判决的设计费148.26万元中扣减。逾期支付设计费是因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设计图存在问题所致,故武山宁胜源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应由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向武山宁胜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武山宁胜源公司逾期不付款,理应承担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的责任,故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付款节点有明确约定,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履行了图纸设计义务,生成了图纸审查合格书,现已达到相应的付款条件,武山宁胜源公司迟延付款,一审判决其承担付款责任并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案涉补充协议二关于双方义务的约定,一审中武山宁胜源公司认可已收到电子版设计图纸,因武山宁胜源公司申请变更规划、要求修改总图,但该申请事项至今仍未通过许可,进而无法进行图纸审查,该过错不在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且该补充协议二在一审已提交,一审法院依据补充协议二已对部分款项予以扣减,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虽认为该部分判决内容不妥,但考虑后放弃对该部分的上诉。武山宁胜源公司上诉称因设计图纸存在问题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主张应当提起反诉,其至今未提起,故该主张不成立。另外,案涉图纸多次修改的原因是武山宁胜源公司欲变更容积率所致。
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山宁胜源公司、西安天健公司共同支付设计费226.01万元及自2018年5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508353.92元);2.判令武山宁胜源公司、西安天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2018年,武山宁胜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武山宁胜源公司委托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承担其开发的宁洛小镇项目的设计工作,合计金额155.01万元,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合同签订十日内第一次付费10%(定金),付费额15.5万元;单体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十日内付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60%;单体、总体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十日内付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80%;建设施工至±0阶段,方案最终无大范围修改后十日内付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95%;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付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100%。付费说明: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2.各阶段设计费,按实际提交的施工图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应付的设计费总额;3.本工程发包人如分批实施,第二至四次付费会不限于一次,每次付费以实际完成面积为基数计算设计费。合同违约责任第七条第二项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2020年3月12日,西安天健公司(甲方)与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乙方)签订抵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其位于西安市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一层底商号房:10108,面积55.71㎡,单价每平方米20000元,总价1114200元,抵付给乙方武山宁洛小镇设计费用。甲方需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用60%,甲方如期支付则此抵付协议无效,如甲方逾期未支付需在10个工作日之内配合乙方办理商品房过户等相关程序。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协议中“甲方如期支付则此抵付协议无效”意思是若西安天健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用60%,则无需再向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抵付西安市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一层底商号房。2020年3月18日,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甲方)与武山宁胜源公司(乙方)签订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宁洛小镇项目进行施工图二次修改,委托费用为42万元,支付方式为审图合格报告提交后三日内支付100%,即人民币42万元。2021年7月12日,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甲方)与武山宁胜源公司签订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宁洛小镇项目进行施工图三次修改,委托费用为70万元,支付方式为施工图提交后三日内支付90%,即63万元,审图合格后三日内支付10%,即7万元。2020年6月28日,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设计宁洛小镇工程图纸经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后生成审查合格书。合同签订后,武山宁胜源公司向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共计支付设计费41万元,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付款10万元,于2019年9月29日付款6万元,于2020年4月10日付款10万元,于2020年11月3日付款10万元,于2021年5月18日付款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与武山宁胜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及宁洛小镇项目补充协议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完全交付。武山宁胜源公司辩称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只交付了1#ABC、2#ABC、3#ABC全套设计图纸,4#5#楼地下室结构施工图,其余部位未交付图纸,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审查上报系统显示已于2020年6月28日生成审查合格书,故可认定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成果。关于设计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付款至所提交施工图设计面积及单价结算额的100%,因涉案宁洛小镇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故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应扣除总设计费的5%,即7.75万元。故武山宁胜源公司应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支付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设计费为147.26万元(155.01-7.75=147.26万元)。对于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主张的要求武山宁胜源公司按两份补充协议分别支付设计费42万元、7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审查上报系统,生成审查合格书是在2020年6月28日,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是在2020年3月18日,而签订补充协议二是在2021年7月12日,故2020年6月28日生成的审查合格书不包括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设计事项,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该补充协议设计内容并交付,故对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主张支付第一份补充协议中设计费4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补充协议二中的设计费70万元不予支持。综上,武山宁胜源公司应支付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设计费共计189.26万元(1472600元+420000元=1892600元)。武山宁胜源公司已支付410000元,尚欠1482600元。因此,对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诉请支付设计费的主张,支持其中14826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武山宁胜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主张自2018年5月15日起算,对此一审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而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在武山宁胜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且未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下一阶段工作,其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结合案件审理情况,酌定违约金自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其次,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一审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逾期支付设计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双方,酌情确定参照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7.7%(3.85%×2)计算。关于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要求西安天健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主张。西安天健公司与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签订的抵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抵款协议内容,西安天健公司以其位于西安市沣惠北路2666号天健望湖大观一层底商房作价1114200元抵付武山宁洛小镇设计费或者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用的60%,西安天健公司如期未支付则此抵付协议无效。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主张西安天健公司构成债务加入,要求与武山宁胜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因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未提交该商房产权凭证,亦未提交任何商房抵押登记材料,无法认定此商房系西安天健公司所有。又双方签订的抵款协议实为流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故即使该商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亦只能对此商房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要求西安天健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武山宁胜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设计费1482600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148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北京龙源科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948元,减半收取计14474元,由北京龙源科建公司负担6716元,武山宁胜源公司、西安天健公司负担7758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山宁胜源公司第二项上诉请求为独立诉请,其在一审中并未对此提出反诉,故本案二审依法不予审查。从武山宁胜源公司的第一项上诉请求看,其对一审法院认定应当支付给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的剩余设计费数额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应当扣减北京龙源科建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80万元且不承担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武山宁胜源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北京龙源科建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其对此提出过异议,同时关于要求可扣减的80万元,武山宁胜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客观发生,故武山宁胜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武山宁胜源公司迟延支付设计费用,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本案中北京龙源科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武山宁胜源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故应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基础上浮50%(即5.775%)为标准计算。
综上,武山宁胜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对违约金利率判处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
二、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482600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148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48元,减半收取计14474元,由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774元,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48元,由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金平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董红丽
书 记 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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