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24执8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山宁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5民终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