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1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881267132993L,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南首建
设大厦六楼;电话:139××******。
被执行人:***表(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TA8MT26,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
区信息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表(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表(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1546××××58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188.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史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