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667号
原告:***,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阳,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秀苹,邸艾,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32993L。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成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