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7790号
原告: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港和路3号内的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8772304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巧丽,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8354024D。
法定代表人:姜尔毅。
原告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