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1471号
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京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书,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河南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吕继军。
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