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1760号
原告: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101号即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303室。
法定代理表人:徐有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吉林松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池,吉林正大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春,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市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四季祥康小区网点2-A6。
法定代表人: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哲,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执行法院已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达到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3.00元,减半收取4,127.00元,由原告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兴国
人民陪审员  宋艳平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路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