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423号
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春,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吉林正大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唐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晔,吉林市龙潭区铭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9.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郑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