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3执保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经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日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株洲街98号棋盘龙凤苑1号住宅01幢2单元0216102室、0216100室、0211087室房屋的产籍。现申请人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株洲街98号棋盘龙凤苑1号住宅01幢2单元0216102室房屋产籍的查封,建筑面积:135.53平方米,房号:242093III101010216102;
解除被申请人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株洲街98号棋盘龙凤苑1号住宅01幢2单元0216100室房屋产籍的查封,建筑面积:97.01平方米,房号:242093III101010216100;
解除被申请人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株洲街98号棋盘龙凤苑1号住宅01幢2单元0211087室房屋产籍的查封,建筑面积:135.53平方米,房号:242093III101010211087。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正本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