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民初91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2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华府假日酒店26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3B。
法定代表人: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晔,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惠怡,该公司法务专员。
第三人:吴美婵,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242。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美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温振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美婷
书 记 员 阮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