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建筑设计院

桦甸市建筑设计院与某某、乔发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桦甸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曹树森,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乔发杰,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桦甸市建筑设计院职员,住吉林省桦甸市。
上诉人桦甸市建筑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乔发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桦甸市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桦甸市建筑设计院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建筑设计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桦甸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