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越法执字第176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执行人: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306328.8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769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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