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271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维创源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兴泰路30号。
经营者:**稳,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康路10号富力大厦。
负责人:**,经理。
被告: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维创源图文设计中心起诉被告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维创源图文设计中心于2023年5月8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维创源图文设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计857.5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维创源图文设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