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270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维创源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兴泰路30号。
经营者:**稳,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江保税港区)**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23(天津全新全意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269号)。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维创源图文设计中心与被告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维创源图文设计中心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