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9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住宅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住宅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因***工作时间内多次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住宅建筑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住宅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平时表现极度不佳,多次未按任务计划完成工作,严重影响项目进度。三、住宅建筑公司不存在拖欠***年假工资1494元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为维护住宅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辩称,不同意住宅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住宅建筑公司在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3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2.住宅建筑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388.8元;3.住宅建筑公司向***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9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劳动关系情况:***于2018年7月13日入职住宅建筑公司处,任职高级室内设计师,最后工作至2022年3月25日,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6日解除。***、住宅建筑公司均确认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情况:***、住宅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7500元/月。其后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间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9900元/月。 三、工作时间:双方确认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30上班,中午12:00-13:30午休,下午5:30下班。 四、年休假工资情况:仲裁裁决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认定住宅建筑公司应支付***2021年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94元。住宅建筑公司表示不认可,但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仲裁结果。因此,对于***主张住宅建筑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94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五、劳动关系解除情况:住宅建筑公司曾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工作时间内多次擅自离岗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决定从2022年3月26日起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住宅建筑公司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2年3月期间工位的监控视频(U盘);2.2022年3月监控显示的离岗情况说明,证据1、2拟证明***于2022年3月份内多次出现无故离岗情况;3.《富力集团员工手册》;4.《富力地产集团廉洁自律承诺书》,证据3、4拟证明***知悉并认可住宅建筑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2022年3月于工作期间,多次擅自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违反了《富力集团员工手册》第五章第二条规定,“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伪造考勤记录”、“工作不力,擅离职守”的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制度住宅建筑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6.快递底单与物流信息截图,证据5、6拟证明因***擅自离岗,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住宅建筑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已邮寄书面解除通知书给***,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6日已终止,住宅建筑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等。***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视频监控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住宅建筑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者,对于人事管理在答辩状中也声称多次在上班时间没有看到***在岗,但在整个三月份,***从来没有接到过***的上司或其他岗位的同事来电说找不到***,如***真存在多次离岗,最起码其上司会来电。作为管理者的住宅建筑公司如多次发现***擅离岗位,也应该书面告知***擅离岗位,但***从未收到。为何住宅建筑公司会在3月25日查看监控录像,对***进行审查,是因为住宅建筑公司在那段时间大范围裁员,试图找出各个员工当时的违规行为,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故***认为整个过程为不法目的为前提,故***方对合法性有异议。根据住宅建筑公司提出的监控录像统计时间表,***很多离岗时间为10-20分钟,这样的时长依然被住宅建筑公司视为擅离职守,是不合理的。住宅建筑公司刻意放大了***离岗的状态,***偶尔离岗的情况不足以触犯住宅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导致住宅建筑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对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有异议,根据住宅建筑公司的答辩包括法庭上的陈述,住宅建筑公司解除***的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其规章制度的14页,认为***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伪造考勤记录、工作不利、擅离职守,在该案件的仲裁阶段已确认,虽然***存在离岗的情况,但认定***没有欺骗公司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公司的损失,因此住宅建筑公司并不能依据该条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住宅建筑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证明了住宅建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庭后,住宅建筑公司补充提交了2022年3月期间电梯的监控视频及微信截图,拟证明***存在擅离职守情况。***对此未发表意见。 ***主张住宅建筑公司系违法解除,并要求住宅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388.8元。***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2.社保参保证明;3.银行流水;4.工卡,证据1-4拟证明***的入职时间、劳动合同至2023年9月30日,基本工资9900元;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拟证明住宅建筑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6.通知书,拟证明***对住宅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提出异议;7.休假申请流程卡;8.三月考勤记录,证据7-8拟证明***因住宅建筑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未休年假;9.个人所得税APP税前工作收入;10.公积金缴纳明细;11.医保缴纳明细表,证据9-11拟证明***税前工资、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12.工作聊天,拟证明***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情况;13.裁决书,拟证明仲裁情况;1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评前公示情况表;15.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16.职称工作聊天,证据14-16拟证明***2022年3月份办理职称相关材料的工作情况;17.室内设计师职位招聘信息,拟证明***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住宅建筑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住宅建筑公司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没有原件,内容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对证据9-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核实;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聊天对象并非住宅建筑公司员工,与住宅建筑公司无关;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驳回***诉请;对证据14、15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工作情况;对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无需外出到施工现场。庭后,***补充提交了职称工作聊天记录、收入银行流水及三月考勤记录等。住宅建筑公司对该银行流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住宅建筑公司以***擅离职守、违反劳动法及单位规章为由,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住宅建筑公司应对***违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首先,住宅建筑公司在解除通知中未明确***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住宅建筑公司在仲裁及庭审阶段均主张***违反《富力集团员工手册》第五章“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伪造考勤记录”及“工作不力,擅离职守”的规定。但该手册中未明确***行为属于欺骗公司、伪造考勤记录,住宅建筑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工作不力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次,从监控录像可见,***在2022年3月期间确有多次离岗行为,但***工作为室内设计师,并非属于工作期间严禁离开工位的特殊岗位,***短时间不在工作,确无法排除其离开工位与其他同时沟通工作等工作需要的情况,且其中亦有部分午休、就餐时间。住宅建筑公司将所有不在工位时间统计相加均主张系***擅离职守,缺乏理据。***在3月1日、3月4日、3月23日等日期有较长时间离岗行为,未见相应请假手续确有不妥。但住宅建筑公司对此应给予***解释说明的机会,并明确告知***违反的具体规定。住宅建筑公司在未能保障***对其所违反规定及遭受处分进行申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而***在接到解除通知后未再上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通知载明的2022年3月26日解除。鉴于此,一审法院视为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住宅建筑公司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主张按其提交的收入纳税证明计算,但其中2021年3月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属于离职前12个月的奖金,应予以剔除。住宅建筑公司主张以实发工资计算缺乏依据,且未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故一审法院以收入纳税中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住宅建筑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3945.56元【(8700元+16100元+19066.67元+18900元+13500元+9900元+9850元+16750元+9900元+19670元+9750元+9750元)÷12×4】。 六、申请仲裁时间:***于2022年3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 七、仲裁请求:一、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2388.8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510.3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工资9900元。 八、仲裁结果: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22]10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9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与住宅建筑公司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945.56元;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94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已预付),由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住宅建筑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住宅建筑公司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其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945.56元及2021年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案涉期间,***有按时上下班并打卡考勤,其在工作期间虽有多次离岗行为,但无法排除其离开工位与其他同事沟通工作等工作需要的情况,且案涉期间正处于住宅建筑公司部分员工需要申报职称评审,***亦有陈述有时需外出处理该事项,职称评审虽不是住宅建筑公司交代的必要工作任务,但该项工作与住宅建筑公司的业务密切相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有显示其有向住宅建筑公司解释该事项,且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罚,因此,其适用的条件应当具体明确,其采信的证据亦应确凿无误,住宅建筑公司在未与***进行沟通或调查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过于严苛,亦缺乏理据,住宅建筑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鉴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住宅建筑公司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53945.56元之后,***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此项予以维持,至于住宅建筑公司又主张***平时表现极度不佳,多次未按任务计划完成工作,严重影响项目进度,因无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2021年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94元问题,鉴于仲裁作出该项裁决后住宅建筑公司未提起诉讼,应视为住宅建筑公司服从仲裁此项裁决,二审中再次提出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