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同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545-1号
原告:**。
被告: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柏强。
被告:姜福利。
被告:***。
被告:***。
被告:司燕朋。
被告:***。
被告:***。
被告:**同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群利巾被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同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姜福利、***、高颜森、司燕朋、***、***、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淄博群利巾被有限公司、淄博同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姜福利、***、高颜森、司燕朋、***、***、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淄博群利巾被有限公司、淄博同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姜福利、***、高颜森、司燕朋、***、***、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淄博群利巾被有限公司、淄博同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姜福利、***、高颜森、司燕朋、***、***、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淄博群利巾被有限公司、淄博同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41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