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13日生,回族。
被告:**,女,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告:***,男,1953年2月25日生,回族。
被告:淄博群利巾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同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强,经理。
被告: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胜诉被告淄博泉曜贸易有限公司、**、**、**、***、淄博群利巾被有限公司、淄博同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凡
审判员闫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桑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