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执保16号
申请人:营口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49-甲36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得胜路北4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营口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2023)辽0803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