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辖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茹,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贝洋里179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6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讼争股权不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重点在于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已成为登记的新股东,记载于天健公司股东名册,本案审理将涉及股东变更登记的效力、***的股东资格有效性、***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有效性,以及已办理变更登记和新股东确认、股东名册记载等是否需要再办理变更登记、新股东资格的重新确认,且***的第三项诉求也要求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人应为公司。因此,案涉股权转让已办理股东工商登记,本案的审理涉及***等股东身份效力,公司的组织机构、公示登记的效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特别管辖规定。即使本案存在侵权之诉,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同时存在,也应按照特别管辖规定优先确定管辖权。且公司另一股东吴顺明转让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同样主张优先权和办理变更登记,已先于本案诉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本案移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统一性,有利于统一协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称:本案中***的诉求实质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案涉天健公司住所地为漳州市云霄县,应由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且***以与本案同样的事由向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天健公司其他股东,该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为了本案诉讼的有效进行,防止同案不同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侵犯其股东优先购买权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权之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远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斌
代书记员 周 涵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