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行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元光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晒图费人民币1216478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受理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人民币12164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