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722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丽江广厦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4829206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永胜县始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MA6N7NLR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申请执行人丽江广厦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胜县始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胜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永胜县始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239320.5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47310.4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5239.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2000元,合计人民币17283869.9元,2022年12月9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按判决确定计算。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5239320.5元,计算至2022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47310.4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5239.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2000元,2022年12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尚未执结,执行费人民币84684.00元未缴纳。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依法予以查封锁定(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2020)永胜县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依法予以查封(轮候查封,另案处置)。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