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异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桃,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房守海。
被申请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桃与被执行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084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桃1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2%,从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桃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执行当日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既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桃申请追加设立被执行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是被申请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贝肯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651009517)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