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579号
原告:巨矩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1923室A区-0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钟楼区通江南路216号301-304、306-314。
法定代表人:周熙,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3439室。
负责人:***。
原告巨矩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建筑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