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179号
原告: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邹晓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禄,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崇建中街**v>
法定代表人:吕永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原告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苗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