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星办公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30号8门3-1号111室。
被执行人: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太阳大厦B座12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星办公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4484.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岳 亮
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