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126号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冀蜀,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金海设计研究院二审期间提交了***的妻子陆裳郸与金海设计研究院于201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能否视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租金进行了变更应予审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同时,***二审期间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金海设计研究院支付2007年7月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224万元,对于金海设计研究院主张的其于2009年至2012年实际支付***50万元租金包括其中2011年12月21日由金海设计研究院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记账为租金的15万元是否由***收取应予审查。 综上,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