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乐中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苏稽镇。
法定代表人:唐尚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扬,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乐山新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山市博世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亚东建筑有限公司及乐山新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帅**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