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0065号
原告:沈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沈阳市**区渤海路26-6号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410673830Y。
法定代表人:方兴,职务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贵,系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区渤海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2038548G。
法定代表人:张社想,系总经理。
原告沈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沈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王中举
人民陪审员 赵 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