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331民初906号
原告:***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NY315XA。
法定代表人:柳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迎中,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绍芬,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禄丰三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4319763474。
法定代表人:尹首杰。
住所:禄丰县。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大专文化,建筑设计人员,住禄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汽车公司)与被告云南禄丰三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叠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专业性强、案情复杂裁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迎中、陆绍芬,被告云南禄丰三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天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9年7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设计费88900元;3、判决被告按每月26914元(322970元÷12月=26914元)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止的损失;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1日,原告与禄丰县官场社区黄土坡村民小组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该村民小组安置用地17.364亩用于投资经营汽车城,租期20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38年5月31日止。其中前五年租金为18600元/年/亩,合计每年租金322970.4元(18600元/年/亩×17.364亩);以后每五年为一个递增,递增幅度为每五年上浮8%。合同还约定了租金交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因投资经营需要,原告欲对租赁范围内地块及建筑物进行提升改造。2019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汽车商贸大楼(两层框架)委托被告设计,被告应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初设方案,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全套蓝图5份;同时还约定,被告应配合原告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并参加基础、主体结构的隐蔽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9年7月29日支付设计费23670元、2019年10月7日支付10000元、2020年3月22日支付30000元、2020年3月26日支付25230元,原告共支付被告设计费88900元。可被告迟迟不交付设计施工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勉强提交盖有“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无效施工蓝图给原告。原告持被告交付的设计蓝图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因被告提交给原告的设计施工图纸未通过施工图审查、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且被告提供的图纸盖有过期的设计出图章,为无效施工图纸。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请求被告重新处理使施工图纸达到合格,以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可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处理。
至今,由于被告提交给原告的图纸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而原告用于投资经营汽车城的地块是向官场社区黄土坡村民小组租赁,并已支付了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租金322970.4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以解除,同时,被告除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88900元外,还应赔偿原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禄丰三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辩称:2019年7月12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禄丰县(两层框架)的工程施工图委托给答辩人设计,原告应在2019年7月20日内向答辩人提供地基勘察报告书、规划平面图及其他必要资料,若不能提供地基勘察报告,原告找当地熟悉情况的工程师配合,承担相应的责任。答辩人应在2019年7月30日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在8月3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全套蓝图5份。答辩人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参加基础、主体的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费是78900元,签订合同时付30%。交付蓝图时全部付清。
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委托国家注册执业建筑师***为该项目的负责人着手开展设计。因原告方未能按时提供地基勘验报告书和规划平面图,设计工作难以开展,原告就对答辩人说:我们的地基勘察和规划平面图还没有做,但黄土坡这里的地质情况你我都很清楚,周围建六、七层的楼房都没有问题,我建两层楼也不会有问题,你先把施工设计图做出来,地基勘察报告书和规划平面图,到施工设计图审图时在补充提交。
按照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实行施工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验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当审查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批文;2、施工图全部文件;3、工程勘察报告等等。
2019年7月29日,答辩人将完成的施工设计图交给原告,供原告做工程预算和选择施工单位使用。原告收图后向答辩人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2019年12月4日,原告依据答辩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将兰天国际汽车城承包给云南云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2020年4月,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经营。答辩人按合同应收的设计费,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支付23670元,2020年3月22日付了30000元,3月26日付了25230元,合计78900元。设计费付清之后,原告要求答辩人把设计好的施工图打印五份给他们保管。答辩人说正式的设计图纸要等我们向省住建厅网上申请出图专用章后,才可以打印出图。现在你们的地勘公司未确定,还无法申请设计号和出图专用章。原告说正式的设计图纸等以后用着再办,我们先把设计图纸带回去几份。为保证设计图纸的真实性,答辩人在交给原告的图纸上,每页都加盖了答辩人保留的“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图章,以证实该施工设计图是答辩人负责设计的。
在原告大楼的施工过程中,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为施工单位进行了设计交底,还到禄丰县防空办办理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2020年1月,答辩人得知原告请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就及时向省住建厅申请设计号和出图专用章。4月21日加盖电子图章的证实施工设计图才可以打印出来。
根据上述事实,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任务,答辩人已经按时将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依据设计施工图,将合同约定的1号销售大楼建好。原告也按合同的约定付清了设计费用。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此时要求解除设计合同退还设计费,不知从何谈起。2、答辩人逾期提交正式设计图纸,是原告未按时提交地勘报告和规划许可所致。早在2019年7月29日,答辩人就已经完成设计,将设计图纸交给原告使用。原告收到设计图后,就着手依据设计图纸做工程预算,找施工方谈价格、谈质量、谈工期、签订施工合同。经查2019年12月4日,原告与云南云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兰天国际汽车城的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6日,施工方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基础浇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就是答辩人提供给原告的设计图,至于正式的施工设计图,如前所述,原告2020年1月10日才补做地勘手续,2020年4月8日才取得规划许可证。答辩人怎么可能在2019年8月30日就向原告出具正式的施工设计图。反之,如果原告认为答辩人逾期提交设计图,或提交的设计图无效,耽误了他们建设工期和营业时间,造成租金损失,就不会分三次将设计费用付清给答辩人。如果原告2020年3月26日才收到答辩人提供的无效施工设计图。那么他们在2019年12月4日签订施工合同前,依据什么做工程预算、确定工程总价,施工方又依据什么进行施工作业。所以答辩人在2019年8月30日前,就已经将效力待定的施工设计图交付原告使用。关于原告2020年3月26日收到答辩人提供的五套施工设计图的问题。由于原告未能及时提供地勘报告和规划许可文件,答辩人给原告提供设计图纸时还无法申请出图专用章。所以,在提交给原告的五套施工设计图上,就加盖了一枚过期的出图专用章,以示该设计图为答辩人设计制作,并防止他人篡改,产生法律责任。关于原告迟迟未能通过施工设计图审查、迟迟未能办理开工许可证,延迟了建设期间,造成了租金损失,这些问题完全是原告的过错行为所致。根据国家住建部和云南省住建厅的相关规定,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验、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向审图机构提供施工图全部文件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等资料。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迟迟未能提供合格的勘察报告,答辩人设计的施工图自然无法报送审图机构进行合格性审查,再说,审图是由原告(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不能提供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自然就不能取得开工许可证。所以原告迟迟不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根本原因在于原告先建设经营,后补办相关手续的错误理念,原告到2020年1月才开始补办地质勘查报告,2020年4月8日才取得规划许可证所致,与答辩人无关。至于原告何时开工建设,那是原告自己决定的事情,事实上原告在取得合格的地勘报告、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之前就已经开工建设。所以,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7月29日、2020年3月23日、3月31日银行业务回单三份、2020年3月22日、3月26日收据两份、被告三叠设计公司营业执照;本院经被告申请并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及调取材料:禄丰县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清单、金山镇经济发展办询问笔录、禄丰县住建局防空办询问笔录及调取的原告申办防空许可证提交的地勘资料等图片、禄丰县住建局管理股询问笔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材料清单、禄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询问笔录及禄丰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材料清单各一份、现场勘验示意图及记录、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勘验图片,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所提交的:场地租赁合同、禄发改字《2019》104号文件、禄规办《2019》8号文件、禄自然资复《2019》35号文件各一份,欲证明2019年6月1日原告租赁禄丰县官场社区黄土坡村民小组安置用地场地建设汽车城项目符合规划,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所建设项目用地来源及政府相关部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本院予以认定。租金收据一份、转账凭证二份,欲证明该地块前五年每年322970.4元的租金且已支付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租金收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明材料系原告与案外第三方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2、原告所提交的2019年10月7日银行业务回单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多支付了1万元设计费。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回单上的1万元并非支付的设计费,而是原告请被告去新思成公司补规划资料,代原告支付给新思成公司的费用。本院认为,该证明材料原告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其多支付了1万元的设计费,不能排除原、被告之间除设计费之外无其他经济往来,故本院不予认定。
3、原告所提交的:禄丰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一份,欲证明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设计施工图纸不合格,无法通过审核,原告无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证明力不予认可,正好能够说明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和手续,而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和依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但其欲证实目的与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不符,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4、被告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三叠设计公司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各一份,欲证明公司授权***签订设计合同、进行设计、收取设计费事宜;被告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授权,不是公司授权,是后补的,***私自承揽业务;两份证书不能证实尚在年检有效内。本院认为,原告对此异议未提交反驳证据,该异议与上述证据中具体记载内容明显相矛盾,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5、被告所提交的:施工合同一份、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出厂过磅单二份,欲证明原告依据被告的设计对规定已将工程承包给云南云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期4个月,2019年12月16日施工方依据被告设计图进行基础浇筑、施工作业。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无法核实来源、真实性、与本案无关。现场照片一份,欲证明该大楼于2020年5月建成已交付原告使用,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形成时间、目的不清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院到禄丰县经济发展办调取核实的材料一致,与现场勘验的情况及笔录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6、被告所提交的:***天汽车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二份,经质证,欲证明原告于2020年1月才完成1号楼工程地堪报告、4月才完成补勘报告。原告对2020年1月的勘察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1月就持有了此勘察报告,但在3月26日仍然提交了无效的施工设计图给原告。对2020年4月的勘察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均是复印件,被告取得来源不合法。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院到禄丰县住建局防空办所调取材料完全一致,与本院调查实情况相印证,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施工审查流程图及审查资料清单一份,欲证明地勘报告是取得正式设计图纸文件和通过图纸审查的前提条件。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属被告自行从网上下载,不属于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于互联网公示材料,对被告欲证实主张结合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7、被告所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云南省住建厅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程序、云南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治理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各一份,欲证明施工图审查报送是由原告负责,要取得审查合格证,必须有合格的地勘报告,而原告前期的地勘报告专用章是2020年4月才取得。经质证,原告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规划设计等等是审图的前置条件,不是设计图的前置条件,反而证明被告违反程序存在欺诈行为。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系国家行政法规及云南省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欲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本案相互印证内容予以采信。
8、对原、被告均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原告所交的合同第三页无三叠设计公司印章,原告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了设计成果交付、定金、设计费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等事实,但合同没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印章系被告***存在欺诈无权代理,私自承揽工程设计业务所签订。经质证,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所提交的合同第三页加盖三叠设计公司印章,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被告已按合同履行;该合同一式三份,原告保留了未盖被告公司印章的一份,***接受授权签订合同后,将其中两份带回公司加盖公章,又交给原告一份。经质证,原告认为系***存在欺诈无权代理,私自承揽工程设计业务。本院认为该两份合同除上述印章的区别外内容均完全一致,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约定的事实,被告对双方签订之后加盖公司印章的说明符合常理,且与被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相互印证,本院对该合同及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对其欲证明目的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9、对原、被告均提交的施工设计图,原告所提交的图纸一页加盖“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印章,欲证明被告交付给原告无效的施工图纸,经质证,被告对该施工设计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可确系其提交,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当时因被告无地勘报告等资料,无法取得出图专用章,该图纸属效力待定的图纸。被告提交的两份施工设计图,一份加盖“有效期至2016年3月26日”印章,一份加盖“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出图专用电子签章,欲证明其先向原告提交了非正式设计图纸,2020年4月21日取得出图专用章提供了正式设计图纸。经质证,原告对“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的施工设计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并认为被告欺骗原告,将加盖“有效期至2016年3月26日”印章的无效图纸提供给原告,施工图纸不合格导致无法通过审核、原告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本院认为,先后两份施工设计图内容完全一致,且后一份施工设计图经后期完善程序后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查签章,故本院对施工设计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的欲证明目的与本院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不符,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陈述及认证,本院认定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6月1日,原告兰天汽车公司与禄丰县官场社区黄土坡村民小组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该村民小组安置用地17.364亩用于投资经营汽车城,租期20年,同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事宜。《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因投资经营需要,原告欲对租赁范围内地块及建筑物(原蓝天车市)进行***天国际汽车城建设项目的建设。2019年7月12日,被告三叠设计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给其公司设计人员被告***,授权委托***为其公司签署并收取***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设计项目设计费,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其签署并办理的本设计项目的所有事宜。同日,原告兰天汽车公司(委托方)与被告三叠设计公司(承包方)委托代理人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天汽车商贸大楼(两层框架)委托被告三叠设计公司进行该大楼工程施工图设计;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2019年7月20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地基勘察报告书,规划平面图)及有关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若甲方不能提供地勘报告,甲方找当地熟悉情况的工程师配合,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方在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设计方案,委托方必须在3日内配合承包方研究修改初设方案。初设方案确定后,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全套蓝图5份,超过以上份数的费用另计;设计费的收费根据国家规定和禄丰县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双方商定设计费按78900元自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预付30%的定金,待交付蓝图结清所有费用。乙方不提供正式发票;同时还约定,承包方应配合原告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并参加基础、主体结构的隐蔽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承包方的设计图纸委托方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设计费付清、竣工验收备案后失效等相关事宜。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柳子辉、委托代理人杨加显在合同上签名、加盖原告公司印章,被告***在合同上委托代理人项内签字,并将其收执的合同带回被告三叠设计公司进行签章。在合同约定时限届满,原告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地勘资料、规划图纸及预付30%的定金,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了兰天汽车商贸城销售中心1号楼的施工设计图(设计白图),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支付设计费23670元。因无地勘等资料依据,被告对其设计图纸无法向云南省住建厅申请网上电子出图专用电子签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限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施工设计图蓝图。期间,原告以土地出租方禄丰县官场社区黄土坡村民小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报该汽车商贸城建设项目的审批。2019年10月15日取得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批复(禄发改字【2019】104号)。2019年11月云南新思成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稿),该规划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云南省城乡规划局电子出图专用章网上签章。2019年12月20日禄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对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准予行政性审查通过及相关审查意见(禄规办发【2019】8号),同日取得禄丰县自然资源局同意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禄自然资复【2019】35号)。
在未办理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行政性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之前,2019年12月4日原告与云南云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蓝天国际汽车城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基础、主体工程、外墙、门窗等均按原告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开工日期:2019年12月4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6日;同时约定了双方相关权利义务事宜。合同签订同时,云南云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按合同进行施工建设,建设使用的施工设计图即被告所出具的设计白图。
2020年1月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该建设项目进行地勘,出具了该建设项目销售中心1号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阶段),该报告无出图专用网上电子签章;2020年4月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该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部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勘),该补勘报告取得云南省出图专用网上电子签章。
原告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3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设计费30000元、25230元,被告***作为经办人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3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自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设计费78900元全部支付完毕。在原告付清设计费后,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原告提交了加盖“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条章的施工设计图纸,被告配合原告到禄丰县住建局防空办办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并在相关申报表格填表、签字、盖章。2020年4月1日,原告取得该建设项目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2020年4月8日,原告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被告根据原告完善的该建设项目的地勘等依据及信息,对其施工设计图向云南省住建厅申报网上电子签章,取得了“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施工设计图的出图专用电子签章。原告至今尚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图审查,亦未取得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双方确认原告使用被告的施工设计图进行建设的兰天汽车商贸城销售中心1号楼,主体工程于2020年5月已完工,原告为后续工程建设已先将该大楼一层北端部分商铺装修经营;现该栋楼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一楼部分商铺已租赁经营,二楼部分出租,部分作为原告的办公用房。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兰天汽车公司与被告三叠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三叠设计公司及其设计人员被告***具备从事建筑设计的相应资质,符合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年检规定,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行政规范私自承揽设计业务、被告三叠设计公司资质证书及被告***注册证书在签订合同时,不在年检有效期内,被告***利用专业优势欺骗原告订立合同,原告对此无相应证据,且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被告是否按合同履行交付设计成果义务?二、双方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否解除?被告应否退还设计费并赔偿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一、关于焦点一。第一,双方是否违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法规和规范对建设工程活动基本程序的要求,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按程序将施工设计图委托有资质的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合格,完善相关手续、材料依据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再行组织施工;被告作为设计单位也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原则,依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提交有关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和文件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文件是进行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直接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2019年7月20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地基勘察报告书,规划平面图)及有关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若甲方不能提供地勘报告,甲方找当地熟悉情况的工程师配合,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被告提交地勘等资料,故原告属先履行一方,其未履行提供地勘资料等依据作为设计依据的义务,属先行违约;被告在没有地勘资料等依据情况下即进行了建设项目的设计。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未进行地勘、未办理规划审批(两份地勘报告于2020年1月、4月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至2020年4月8日取得)等前置程序,就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事宜,导致了被告所设计的施工设计图(设计白图)在原告完善地勘资料等依据前,无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出图专用章网上签章,就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在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提交施工设计蓝图。此系原告未按建设项目规范的前置程序及未按期提供地勘资料先行违约行为所产生,不能将此归责于被告;第二,被告设计的施工设计图效力问题。在被告未完善地勘资料、规划依据及规划行政许可之前,被告的施工设计图(设计白图)未能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出图专用章网上电子签章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原告完善了地勘、规划依据等前置程序后,该施工设计图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出图专用章,该施工设计图(施工蓝图)即合法有效;第三,施工设计图是否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问题。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范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施工图审查送审是建设单位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能否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关键在于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审查所需材料依据是否已齐全完备,及其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深度、施工结构、环保、节能等专业性要求。本案中,原告并未依法依程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亦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原告主张被告所提交的施工设计图无效、未通过施工图审查,导致其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第四、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交付义务问题,原告在未进行施工图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就进行了建设项目的施工,使用被告的设计成果(设计白图)进行了施工建设,且所建销售中心1号楼现已全部完工并投入经营使用,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之际,该设计成果经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签章已为有效图纸,原告虽回避其在2020年3月26日前已收到设计白图及之后施工蓝图的具体时间,提出其施工时仅只依据被告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但此主张同原告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自相矛盾,亦不符合建筑工程组织实际施工之常理,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纳。且不论是施工设计图的电子文件还是纸质图纸均是被告的设计成果,原告使用了被告的设计成果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即可证明原告已接受并认可被告向其交付了设计成果。综上,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交付设计成果的义务,虽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按期交付施工蓝图,但此系原告未按建设程序要求进行前置程序和未按期提供地勘资料的违约行为所致,被告交付的设计成果虽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但进行施工图的送审系原告的义务,不能归责于被告,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设计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其建设需要。至于原告不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进行前置程序、“未批先建”,被告不遵守“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行为,双方均违反建筑行业相关行政法规、规范管理规定,以及双方在合同约定“不开具正式发票”的行为,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对此本院不予评判。
二、关于焦点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作为设计单位,其合同义务是向原告提供设计成果,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发包人),其义务是支付设计费。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未按约定提供地勘资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被告因原告未提供地勘资料等依据的行为,未按期提交施工蓝图,双方均存在违约,但如前所述,被告已履行了交付设计成果的义务,原告已使用了被告的设计成果所建设的工程已全部完工并投入经营使用,原告履行了支付设计费的义务,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目的已实现,目前仅剩余涉及该工程的竣工验收事宜,双方应相互配合的附随义务,且该附随义务在原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前,履行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开展了设计工作,为此付出劳动出具了设计成果,原告接受并使用了被告的设计成果,应依法应支付相应对价和报酬即设计费,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78900元,于法无据;对其主张多付了被告1万元设计费,但其证据不足于排除双方尚有其他经济往来;故对原告主张返还88900元设计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图纸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要求被告支付从租赁合同签订时至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止的租金损失,与庭审中查明原告违反建筑行业程序规范要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使用被告的设计成果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投入经营使用等事实明显不符,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的合同主体是原告兰天汽车公司与被告三叠设计公司,被告***系被告三叠设计公司的设计人员,其经公司授权委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进行设计、收取设计费等事宜均系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原告针对被告***个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计费、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根本性违约、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计费、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6元(已交),由原告***天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春华审判员李玲红审判员史建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付 秀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