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12民初27号
原告:***,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和平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许界年。
原告***与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给付独生子女补助费2,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原告从被告处退休。原告退休后多次向被告索要独生子女补贴,但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曾向旅顺口区计生部门投诉,旅顺计生部门向被告下达了督导函,但被告仍拒不理会。后原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但未被受理。故原告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中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休证、计划生育光荣证、银行账户流水明细12页,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986年6月24日,被告公司成立,其曾用企业名称为大连市旅顺民用建筑设计院。原告曾系被告员工,于1989年10月7日取得《计划生育光荣证》。2014年8月,原告从被告处退休。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给付独生子女补贴2,000.00元。当日,该委员会作出旅劳人仲不字【2019】第03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书,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曾系被告员工,于2014年8月退休。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本案中,因原告于1989年10月7日取得了《计划生育光荣证》,故其在退休后依法应享受独生子女补助费待遇。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原告依据《计划生育光荣证》,要求被告给付独生子女补助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切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补助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贺
人民陪审员  潘晖
人民陪审员  王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娜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此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2.退休证,证明我在被告公司退休。
3.计划生育光荣证一份,证明原告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银行账户流水明细12页,该银行流水自退休之日至立案之日,证明被告未发放独生子女补贴,原告一直未享受过此待遇。
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有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没有当地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