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12民初1348号
原告:***,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和平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许界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稳,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界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设计人员注册注销手续;3、判令被告支付使用原告姓名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暂定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原是被告公司员工,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8月退休。后被告返聘原告工作至2016年9月。2017年4、5月份被告法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向原告索要退休证,说是要在辽宁蓝图网注册(继续注册之后才能在图纸上签字),被原告拒绝。但2019年12月中旬,原告发现在旅顺口区得胜街道派出所施工项目的图纸上有原告的“签名”(图纸上的签名是被告法人签原告的名字),于是找到被告公司法人许界年理论,但被告法人无理回复“以后不用了”。后原告多方了解,三年多来被告公司一直偷偷代替签名字方式给多项工程出图,谋取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诉讼请求第1、3项认为的侵权、经济损害、精神损害没有发生,第2项是行政问题,不应在本案中解决。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为我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4月单位改制后一直在单位工作,2014年8月到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后,按照公司“关于保证原始股东工作权利的决定”的优惠政策继续在单位工作。1、***是公司原始股东,股东即是公司的东家,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所有者为公司工作出力是理所应当的,况且她还是单位的“终身职工”(见第2条理由),公司认为需要的时候在图纸中保留其名字是正当的,不属于侵犯她姓名权。股东为自己公司做贡献、出力不属于公司侵权行为,是股东应尽的义务。2、2016年9月的一天,***突然离岗,没有请假、没有说明原因、没有交接工作。第二天领导询问原因,她说心脏不好需要看病,单位就按病假准允了她不来岗。但之后她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也没有交诊断书,也没有按公司“关于保证原始股东工作权利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上交申请并得到公司批准。按照公司的上述优惠政策,***为“终身职工”,她又没有提交申请离岗,因此公司本着人情化的原则,考虑其年龄不大,休养一段时间即可回来上班,因此没有将其除名。在公司设计人员名册中为其进行了保留,确保其回来上班时可以出图签名。以上情况说明,***近3年在公司还是在职状态,没有彻底退休回家,图纸中保留其名字是适当的,并事出有因。3、根据***在公司所起作用,签有其名也不是侵权行为:我公司资质为丙级,国家规定支撑资质的技术人员为:2名二级注册建筑师、2名二级注册结构师、水、暖、电专业各1名十年以上工程师。而***只是助理工程师,不起支撑资质作用(见国家资质标准),只是普通给排水专业的一名技术人员。而我公司水专业在国家网上备案登记的有4人(可登陆国家建筑网平台,查阅我公司信息),实际上我单位无需她签名,其他人签名可正常出图。有两套图纸签有她的名字是为了她有工作业绩,以后可以设计出图签字,如果多年没有工作业绩,有关部门检查后可能就不具备出图资格了。4、***近几年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而不是公司损害了她的利益:2016年9月离开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拒不到单位把有关工作进行交待,致使其设计的几项工程无法按设计合同给建设单位交图,给单位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2020年3月20日上午,***带着不明身份人员闯入单位,当时单位两位领导和几位主要设计人员出去图纸会审不在家,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她强行在设计室内,档案室内到处翻找图纸,现场人员不敢阻拦,最后抢走了单位刚晒出的一套图纸。该图纸为公司产品,把公司产品抢走属于犯罪行为。公司领导回来后,当时就向110报案,4名巡警到场调查,之后得胜派出所以盗窃案进行办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大公旅(治)受案字〔2020〕741号。她拿出的图纸其中有一套就是抢去的,至今未归返单位。造成了单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还强行阻拦不让晒图,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生产。这样的图纸由于是非法取得,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5、公司对***不存在精神损害,公司对老职工、老股东关爱有加,给出了很多照顾,制定了“关于保证原始股东工作权利的决定”,保证她不下岗。***第一轮合同只签到2006年4月,如没有这项决定,她可能早下岗了。在她说有病不来上班、不交诊断书、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公司对她非常宽容,给她今后工作创造条件。公司每年过年领导都走访慰问,她何来精神损害?她应感到高兴、感到欣慰,应该感恩,有这样的单位是她的福分。6、由于***不是注册人员,不存在“办理设计人员注册注销手续”问题。待她向公司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公司在网上将其姓名删除即可,这个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7、一套图纸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五个专业,而***说在所有图纸上有她名字,与事实不符,公司只有少数两套图纸中在给排水专业上有她的名字。而给排水专业按照“建设部劳动定额”的规定,也只占全部设计工作的7.9%,而排水专业图中还有其他很多人审核签名,图纸还有实际设计人。她的名字在图纸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起诉状说要多少万的赔偿,纯属无稽之谈,属于讹诈。最后陈诉:这一案件是***利用了单位对她的一片善意,恶意讹诈单位,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她忘记了自己是公司股东,忘记了自己享受着单位优惠政策一直在单位工作,现在还处于在职状态,请求法庭驳回她的所有请求。也奉劝***悬崖勒马,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单位将内部进行处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出具大公旅(治)行终止决字【2020】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原件一份、被告上诉原告的上诉状原件一份、原告申请调取的公安询问笔录一份,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原告***的助理工程师职称证复印件一份,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图纸复印件3套(原件申请法院调取自大连旅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证明2019年7月、9月、10月被告公司对外承接设计项目时给排水系统使用原告签名。被告对得胜街派出所2号楼图纸来源认可,其他图纸认为系非法取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图纸系通过大连旅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调取,被告无证据证明调取图纸来源不合法,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2、被告公司发放蓝图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2014年-2016年9月在被告公司工作时参与的图纸设计目录以及原告离职后自2016年10月-2019年期间,被告使用原告签名的设计项目目录。被告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系复印件,但被告公司在制作和发放蓝图中应有记载,被告在对原告提供证据否认的情况下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庭审中被告已认可在原告离职后使用过原告的签名,故本院对该节事实予以确认。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件一份,证明原告2014年9月-2016年9月,月平均养老金为2445元,但原告在2014年9月-2016年9月在被告公司工作时月工资为2000元,每年奖金平均10000元左右,月平均工资为2833元,原告可得经济利益为月2833元。被告称对该证据不了解。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时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故本院对该节事实予以确认。4、录音2份(原始载体为手机),证明被告公司法人以及被告公司书记对被告公司自原告2016年9月离职后至今一直使用原告姓名签字设计图纸的认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对有其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另一份录音不予认可,并称录音说明不了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中原告陈述不同意被告使用其签名,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以后不用了、不用了”。庭审中被告亦认可原告离开公司后使用过原告的签名,故本院对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被告使用过原告签名这一事实予以确认。5、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医医院出院记录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因被告行为入院治疗的情况。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显示原告因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颈椎病等原因入院,无法证明原告的病情系被告行为所致,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该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
二、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公司制定的“关于保证原始股东工作权利的决定”原件一份,证明公司制定了此项优惠政策,***也实际享用了这些政策。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决定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亦无证据证明所有股东知晓该决定,故本院对被告提供该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2、公司改制后和***签订的第一轮劳动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公司只与***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没有单位对股东的优惠政策,***可能2006年5月就下岗了。原告对合同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合同最后一页“合同延至2022年12月31日”***的签字是本人所签。经本院询问,被告称不记得签字是否为原告本人所签。故本院对原告抗辩“合同延至2022年12月31日***”不是本人所签予以采信。因原告认可曾和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节事实予以确认。3、国家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原件一份(提供节选复印件),证明被告单位资质需要7名骨干技术人员,原告***不是这7人中的一员。4、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原件一份(提供节选复印件),证明给排水专业在整个建筑设计中所占比例。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待证事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调取的其离职后的图纸中有其签名,故本院对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的图纸中有其签名的事实予以确认。5、被告公司在辽宁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人员情况复印件一份,其中给排水专业为4人,其中工程师职称为2人,证明公司在给排水专业出图时无需***名字和签字,公司可以正常出图。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待证事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虽称在给排水专业出图时无需***名字和签字,但原告申请调取的其离职后的图纸中确有其签名,故本院对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的图纸中有其签名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该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成立之初,原告便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8月退休。原告退休后仍在被告处继续工作直到2016年9月离开被告处。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
同时查明,原告于1994年12月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水暖助理工程师)。原告在2016年9月离开被告处后其给排水专业助理工程师信息在辽宁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中仍有显示。
另查,2019年7月被告为得胜街派出所2#楼改造工程设计图纸,该图纸中签有“***”姓名。2019年9月被告为大连顺兴投融资服务中心办公楼装修改造设计图纸,该图纸中签有“***”姓名。2019年10月被告为大连信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机械加工车间设计图纸,该图纸中签有“***”姓名。2020年3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取走一份其离开被告处但载有其签名的图纸,被告法定代表人许界年将此事报警,旅顺口区公安分局得胜街派出所分别对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许界年及案外人赵李梅进行了询问并作笔录。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许界年在2020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陈述“……***已经退休了,她的名字是我签在图纸上的。在图纸上签***的名字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因为她是我们单位的股东,所以签她名字是正常的……”后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许界年被盗窃案没有违法事实,2020年4月17日,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许界年出具大公旅(治)行终止决字[2020]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现原告认为其于2016年9月已离开被告处,但被告仍使用其姓名签图侵犯其姓名权,故诉至法院,形成此次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在其离开被告单位后被告出具的“得胜街派出所2#楼改造工程”设计图纸、“大连顺兴投融资服务中心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图纸、“大连信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机械加工车间”设计图纸中均有原告***的签名。庭审中,被告承认在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设计图纸中使用过原告的签名,图纸中涉及到原告姓名签名系冒用原告姓名签署,被告侵犯原告姓名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对该行为消除影响。庭审中,被告辩称因原告系被告股东,且系被告终身制职工,用其签名系是保障原告的工作权利。本院认为,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既然原告已离开被告单位,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签图,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应予支持。
因原告已离开被告单位,其仍以作为公司员工身份存在辽宁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名册中实属不当,被告亦表示只要原告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即可将其在网上姓名予以删除,故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姓名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共计6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姓名签图,致使原告对签图可能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导致原告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酌情支持5000元,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姓名签图导致经济受损,故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连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辽宁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中将原告***的姓名予以除名;
三、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大连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