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大仲字3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