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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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大连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主张提出了时效抗辩,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否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及中断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等事实均未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付丽

审判员***

审判员曾国救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