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5执57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35225-4,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瑞韵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淳,女,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6186-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丽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
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710.15元;支付施工过程中桩机停滞机器台班及人工损失133900元、栋号转移费47977.47元,合计181877.4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78727.41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9710.1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2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土地等登记信息。另本案在审理中已查明,2010年9月7日,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钢材市场,并取得立项审批。该工程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及多家法院多个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查封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三间。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成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