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地公司、上诉人永翔公司与被上诉人明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8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2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306-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海勇,男,1979年6月2日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翔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滨*经济开发区丽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秣陵街道爱陵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5日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苏地公司、上诉人永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海勇,上诉人永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明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3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孙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