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56号
原告:芜湖苏地宁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以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以亮,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春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孝友,男,汉族,住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孟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苏地宁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孝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芜湖苏地宁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苏地宁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原告芜湖苏地宁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芜湖苏地宁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雯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