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繁执字第000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住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尹绪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苏地宁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捷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