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合理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联合理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10135号
原告:青岛联合理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联合理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联合理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