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上海易城达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易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9民初27850号
原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城达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易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易城达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易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