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05行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望梅路和褒禅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上诉人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行初36号不予立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税务机关违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行为、滥用职权行为、超越职权行为、违反程序行为等,上诉人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以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原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马鞍山税务局)为被告,起诉要求:1.撤销对我院2012、2013年度账目检查;2.退还由此征收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等;3.赔偿由此给我院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200万,间接损失200万,精神损失200万。马鞍山税务局于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3月14日对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作出马地税稽处【2018】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马地税稽罚【2018】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认为马鞍山税务局超越权限行使职权,违法检查2012、2013年度账目,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遂起诉到法院。上诉人要求撤销2012、2013年度账目检查,账目检查行为已经结束,该诉求内容不可诉。诉求2、3所涉内容是在马鞍山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情形下才能引起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龙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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